| 索引号: | 002482306/2025-01364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5-11-12 |
| 文件编号: | 浙农机发〔2025〕6号 | 统一编号: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有关科研院所,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发展,推动农业“双强”行动取得更大成效,决定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申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攻关机具
500kg大承载垂直起降吊运转运无人航空器、自走式2行鲜食玉米收获机、双层水稻低温保鲜钢板仓等10个试点攻关机具,具体攻关机具名单及考核指标要求详见附件1。
二、组织方式
试点项目采取自主申报、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农机、相关产业等领域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择优选择试点项目实施主体。
三、试点要求
(一)实施主体。
试点项目原则上主要由农机制造企业、专业科研院所具体承担,积极动员农机制造企业、专业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组建研产推用联合体,一体化参与总体设计、样机试制、田间性能试验、熟化改进和示范推广。其中:专业科研院所应有省内外较为知名的专家技术团队或业内具有良好口碑,已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农机化相关研发攻关项目;农机制造企业应具有较好社会信誉,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创新研发和制造检测能力,应建有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或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农机化相关研发攻关项目;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有多年从业经验,机械化应用意识强,具备良好的技能素养,能主动配合开展农机产品研发改进,并具备向周边示范推广的能力。
(二)补助标准。
具体详见附件1。其中:试点项目配套资金和补助资金不低于1:1,每个机具研发项目用于研发制造、熟化定型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资金的70%。
(三)资金用途。
试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与支持内容直接相关的物料投入、人工支出、技术服务等支出,以及购置必要的配套产品、零配件、作业部件等,不得用于土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人员激励等支出。
(四)其他要求。
1.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2.项目实施形成的标准规范等成果,要具备可看、可学、可复制的特点,对相近地区、相似产业有较强的借鉴作用和推广价值;
3.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4.试点项目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
四、报送要求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所在地区政府牵头行文申报试点项目,省级涉农科研院所、央企、省属国企也可视情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应围绕特定攻关机具,组织或联合相关实施主体,一体推进研发制造、试验熟化和示范推广等试点任务。
(二)申报内容。申报单位应结合实际,编制项目申报书(格式要求见附件2),明确重点攻关机具、实施主体、支撑单位、建设内容、资金安排、时间进度、预期成果、评价指标等内容。
(三)申报时间。申报单位于11月28日前,正式行文将试点项目申报书、承诺书(附件3)和试点项目申报简表(附件4)一式三份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并同步通过浙政钉报送电子材料。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与数字化处杨晓平,电话:0571-86757995;省财政厅农业处周敬,电话:0571-87055749。邮寄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
附件:1.浙江省2025年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攻关机具
附件1.浙江省2025年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攻关机具.wps
2.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书
附件2.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书.wps
3.承诺书
附件3.承诺书.wps
4.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简表
附件4.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申报简表.wps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