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5-01360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5-11-10
文件编号:浙农经发〔2025〕5号 统一编号:ZJSP65-2025-0010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农村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意见

2025-11-14 10:17:07

信息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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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农村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全域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及政策措施,激活闲置住宅多功能价值,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助力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提供有力支撑。

二、切实加强基础工作

(一)摸清资源底数。以不动产确权登记、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宅基地统计调查等数据成果为基础,开展农村闲置住宅专项调查,摸准摸细闲置住宅资源及盘活利用意愿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农村闲置住宅数据库,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

(二)加强规划管控。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按需有序推进“通则式”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宅基地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闲置住宅盘活要与“通则式”村庄规划相衔接,与乡村产业规划相匹配,注重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减量和盘活联动,提升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推进确权登记。联通宅基地确权登记数据系统,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积极稳妥推进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依法依规补办规划和用地手续,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三、探索闲置盘活利用模式和途径

(四)培育盘活主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住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盘活利用闲置住宅。支持入乡青年依托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依法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多方参与、合作共赢。

(五)探索盘活方式。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市场配置的原则,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方式。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要与改造农村危旧房、保护传统村落、提升乡村风貌、推进未来乡村建设等相结合,与深入推进和美乡村农房改造、管线序化、村道提升“三大行动”相结合。

(六)拓展盘活业态。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支持利用农村闲置住宅开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乡村“银发经济”。引导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教育、体育、医疗、公益等公共配套服务,赋予乡村可持续发展动能。

(七)健全盘活机制。强化数字赋能,为闲置住宅资源采集、审核、发布等提供数字化、增值化服务,促进资源要素流通。各地要加强闲置住宅管理,规范盘活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闲置住宅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依法续订合同。

四、工作要求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领导,加强指导服务、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政策,在市场准入、审核审批、证照办理、平台搭建、金融扶持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民宿等项目,研究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九)坚持农民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群众主体地位和盘活意愿,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和农民集体合法权益,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功能。不搞“一刀切”和强迫命令,不得以闲置住宅盘活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十)严守盘活底线。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农房,严禁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严禁违规搞合作建房。

(十一)强化典型引领。选择一批农村集体组织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乡村产业发展有基础、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探索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及时总结梳理好经验好做法、新模式新机制,推行“一地创新、全省共享”。

本意见自2025年12月14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1月10日

附件下载: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农村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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