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482306/2025-01344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5-11-10 |
| 文件编号: | 浙农安发〔2025〕11号 | 统一编号: | ZJSP65-2025-0009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的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七条规定,现将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的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省级认定标准
(一)种植业。产地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并且粮食作物100亩以上,露地蔬菜、油菜50亩以上,设施蔬菜30亩以上,果园30亩以上,茶叶30亩以上,食用花卉10亩以上,食用菌10万袋以上。
(二)林业。毛竹以外的食用竹笋30亩以上或毛竹笋300亩以上,木本粮油50亩以上。
(三)畜禽养殖业。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家养畜禽种类参照《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执行;其他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四)水产养殖业。
1.海淡水池塘、滩涂:30亩以上;
2.浅海贝藻养殖:50亩以上;
3.陆基设施养殖:设施大棚,10亩以上;陆基圆桶,30只以上;
4.网箱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4只以上,普通网箱30只以上;
5.开展工厂化、浅海围栏/围网、桁架式网箱、养殖工船等模式养殖均纳入认定;
6.其它类:山塘水库、稻渔综合种养100亩以上;
上述有关“以上”数量规定均包含本数。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和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认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制定严于省级认定标准的具体管理标准,并分别报省农业农村、林业和渔业主管部门。
三、本认定标准不适用于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