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5-00306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5-10-18
文件编号:浙农经发〔2025〕3号 统一编号: ZJSP65-2025-0006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2025-10-21 15:53:27

信息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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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严守宅基地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夯实基础、健全体系、强化保障,推动全省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更加规范、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更加有力。

二、加强全程管理

(一)强化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完善乡村规划,为农民合理有序建房提供支撑。发挥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空间统筹作用,按需编制村庄规划,科学安排宅基地布局,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不需要编制或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可将“通则式”管理规定作为农民建房规划符合性依据。

(二)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围绕农民建房实际需求,多渠道保障建设用地。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一户一宅”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家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

(三)优化农民建房审批服务。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要求,进一步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全面推行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联审联办制度,推广农民建房“一网通办”和带图审批,完善审批数据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积极推行村级代办员制度。

(四)加强农民建房批后监管。乡镇(街道)应落实农民建房建筑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加强对建房农户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宅基地日常巡查检查,强化宅基地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置宅基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房行为。及时归档农民建房审批和监管资料。

(五)扎实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全面加强宅基地地籍调查,加快推进权属合法、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宅基地和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政策,稳妥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统筹做好确权登记与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衔接,做到处置一批、补办手续一批、确权登记颁证一批。要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全程规范化管理,切实从源头上解决“登记难”问题。

三、健全制度体系

(六)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等权利的具体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宅基地管理章程,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要求。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程序和办法,健全宅基地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七)完善宅基地分配制度。严格遵循“一户一宅”、限定面积、规划管控等原则分配宅基地,要进一步细化按人分配、按户取得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严格把关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组织开展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农房问题专项排查整治。探索完善不同区域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保障方式,建立农村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等优先保障机制,推动建立多元化的农村村民住房保障机制。

(八)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度。落实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在确保户有所居前提下,稳慎探索农户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和房屋的实施路径、实施办法和补偿政策,完善退出补偿机制。

四、工作要求

(九)压实属地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组织领导,构建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宅基地管理政策规定和制度办法,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履责,厘清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宅基地管理的职责边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机构和人员,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

(十)强化基础工作。开展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权属、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编制农村宅基地数据台账和利用现状图件。开展宅基地管理数字化建设,整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农房浙建事”等相关数据,按履职需要做好宅基地审批数据与宅基地登记成果互通共享。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全面建立农村宅基地基础数据库,形成宅基地信息管理“一张图”。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年度统计、定点监测、专项调查。

(十一)严守底线红线。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违法购买的住房登记发证。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

本意见自2025年11月2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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