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482306/2025-01328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5-10-27 |
| 文件编号: | 浙农专发〔2025〕38号 | 统一编号: | ZJSP65-2025-0008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第二批“浙农码”赋码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浙农码”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浙农码”行业管理和赋能作用,进一步提升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畜牧行业数字化治理能力,制定《“浙农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赋码规则(S1版)》,修订《“浙农码”(畜牧行业)赋码规则(S2版)》。现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0月27日
“浙农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赋码规则(S1版)
1.前言
为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效率,有效实施动态精准监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本赋码规则只涉及提到的相关规则用于参考,不作为任何事项的判定依据。
2.目的
本规则围绕财务、资产、其他三个领域,设计预警规则,集预警管理、预警分析、预警处理于一体,利用实时预警机制,对账务处理、资金支付、交易异常、确权合同期限等指标给出异常提示,为跟踪异常处理流程及开展处置效率分析提供参考和辅助作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
3.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参考法律法规及文件
本规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最新版本、配套规章进行制定。
5.系统运行
“浙农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依托浙农经管应用电脑版、浙政钉和浙里办APP运行。
6.赋码规则
6.1 赋码。
以100分为基准分,按照预警类型和预警次数进行扣分:90(含)分以上赋绿码;70(含)—90分(不含)赋黄码;70分(不含)以下赋红码。“浙农码”颜色根据每天得分情况动态更新,次年以100分为基准重新计算。
6.2 扣分规则。
根据预警细则,对“红灯”预警,每发生一笔扣0.1分,对“黄灯”预警,每发生一笔扣0.05分;对预警事项触发后未在规定期限(30天)内完成情况说明并结案的,扣3分。合计扣完为止。
6.3 预警细则。
6.3.1财务预警
6.3.1.1库存现金超标
当出纳现金日记账余额大于5000元且小于等于6000元则为“黄灯”预警;当出纳现金日记账余额大于6000元则为“红灯”预警。
6.3.1.2行政公务招待
单笔记账凭证中,若管理费用中的招待费(公务)大于0元则为“红灯”预警。
6.3.1.3报刊费用超限额
(1)当本村户籍人数小于1000人,且该村上一年村级总收入小于100万元,若使用报刊费用大于3500元,则为“黄灯”预警。
(2)当本村户籍人数大于等于1000人且小于3000人,且该村上一年村级总收入小于100万元,若使用报刊费用大于4000元,则为“黄灯”预警。
(3)当本村户籍人数大于等于3000人,且该村上一年村级总收入小于100万元,若使用报刊费用大于4500元,则为“黄灯”预警。
(4)当本村户籍人数小于1000人,且该村上一年村级总收入大于等于100万元,若使用报刊费大于7000元,则为“黄灯”预警。
(5)当本村户籍人数大于等于1000人且小于3000人,且该村上一年村级总收入大于等于100万元,若使用报刊费大于8000元,则为“黄灯”预警。
(6)当本村户籍人数大于等于3000人,且该村上一年村级总收入大于等于100万元,若使用报刊费大于9000元,则为“黄灯”预警。
6.3.1.4公积公益金提取不足
当本年净收益大于0元,但公积公益金提取小于当年净收益的30%时,则为“红灯”预警。
6.3.2资产预警
6.3.2.1长期合同
(1)房屋等不动产类合同,当单个合同期限大于5年且小于等于20年则为“黄灯”预警;当单个合同期限大于20年则为“红灯”预警。
(2)资产发包类合同,当单个合同期限大于15年且小于等于20年则为“黄灯”预警;当单个合同期限大于20年则为“红灯”预警。
6.3.2.2合同履约不及时
当单笔合同收款日到期,但款项仍未到账,若超出收款日大于3天且小于等于30天则为“黄灯”预警,若大于30天则为“红灯”预警。
6.3.3其他预警
6.3.3.1个人持股超限额
(1)当个人持股以份额量化,若单个人的人口、劳龄及其他份额总数大于全村份额总数的3%则为“红灯”预警。
(2)当个人持股以股份量化,若单个人的人口股、劳龄股及其他股的股份总数大于全村股份总数的3%则为“红灯”预警。
7.业务闭环说明
积极引导赋码主体灭灯。对每一条预警细则形成预警触发—亮灯—处理+督办—复核—灭灯的闭环机制,集成智能感知、风险识别、监测分析、预警研判与科学管控等五大关键环节,形成闭环回路。采用消息提醒方式告知预警情况,引导及时处理。每一年作为一个记分周期,1月1日计分进行重置。
本规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浙农码”(畜牧行业)赋码规则(S2版)
1.引言
为驱动投入品、养殖、屠宰、无害化和粪污处理等环节数字化、一码化、集成化服务管理,推进畜牧兽医行业生物安全、生态安全、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工作系统性重塑,提高畜牧兽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深化应用“浙农码”(畜牧行业),迭代完善本规则。
2.目的
“浙农码”(畜牧行业)围绕各类风险因素,通过红、黄、绿三色码管理,直观呈现高、中、低三类风险信息,为监管部门精准管理提供预警参考,为主体提高生产经营水平提供优化服务。
3.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养殖场户、家畜(猪、牛、羊)定点屠宰企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调运主体、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等主体,及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区域的风险管理。
4.参考法律法规及文件
本规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
5.系统运行
“浙农码”(畜牧行业)主要依托浙江畜牧产业大脑(浙农牧)电脑版、浙政钉和浙里办APP运行。
6.唯一性启用条件
6.1养殖场户应有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以下简称畜禽养殖代码)。
6.2家畜(猪、牛、羊)定点屠宰企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等主体应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3养殖场户作为调运主体的,应有畜禽养殖代码;其他类型作为调运主体的,应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养猪场赋码、转码
7.1 赋码。
7.1.1 养猪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红码:
(1)确诊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2)按非洲猪瘟、口蹄疫等技术规范判定为疑似疫情。
(3)屠宰、加工、调运、交易等环节确诊疫情或监测阳性溯源涉及。
(4)监测发现非洲猪瘟、口蹄疫等病原学阳性。
(5)未按规定对口蹄疫、猪瘟等强制免疫病种开展免疫。
(6)畜产品中检测出违禁物质的,或使用违禁物质。
(7)因污染环境等影响生态安全事件被立案查处。
(8)发生猪链球菌2型等人畜共患病。
(9)具有重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7.1.2 养猪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黄码:
(1)规模场连续15日存栏、出栏、死亡等生产、防疫信息未上报。
(2)生物安全基础水平不合格。
(3)每30日内日死亡率两次超过10%。
(4)用于屠宰的生猪出栏平均日龄与前90日(若无则对比前一次)的平均日龄比小于80%。
(5)口蹄疫、猪瘟等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于70%。
(6)规模场连续30日存栏、出栏、死亡等信息无变化。
(7)畜产品中检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使用应当许可但未获得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8)未按规定上报非洲猪瘟病原学自检及强制免疫病种抗体检测结果。
(9)具有其他中等风险情形的(如因污染环境等影响生态安全事件被通报、责令整改等,以下同)。
7.1.3 对被赋“红码”“黄码”以外的养猪场赋绿码。
7.2 转码。
(1)针对7.1.1(1)(2)(3)(8)(9)、7.1.2(9)疫情风险、重大风险或中等风险消除并恢复生产后,由县级管理员或管理部门再次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2)针对7.1.1(4)(5)(6)、7.1.2(5)(7)再次采样监测符合规定后,由同级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3)针对7.1.2(1)录入信息数据更新后,黄码转为绿码。
(4)针对7.1.1(7)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并整改到位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转绿码。
(5)针对7.1.2(2)整改后合格,由管理员再次录入,黄码转为绿码。
(6)针对7.1.2(3)在15日内再出现,黄码转为红码,在15日内未再次出现,黄码转为绿码,红码转为黄码。
(7)针对7.1.2(4)在30日内再次出现,黄码转为红码,在30日内未再次出现或无报检,红码转为黄码,黄码转为绿码。
(8)针对7.1.2(6)持续两周数据仍未发生变化,黄码转为红码;数据更新有变化后,均转为绿码。
(9)针对7.1.2(8)自检结果录入,黄码转为绿码。
8.养牛(羊)场赋码、转码
8.1 赋码。
8.1.1 养牛(羊)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红码:
(1)确诊为发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羊)等重大动物疫情或按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羊)等技术规范判定为疑似疫情的。
(2)屠宰、加工、调运、交易等环节确诊疫情或监测阳性溯源确认涉及的。
(3)未按规定对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羊)等强制免疫病种开展免疫的。
(4)畜产品中检测出违禁物质的,或使用违禁物质的。
(5)因污染环境等影响生态安全事件被立案查处的。
(6)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
(7)抽检发现采集样本检出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羊)病原学阳性、布鲁氏菌病或结核病阳性的。
(8)具有重大风险的其他情形的。
8.1.2 养牛(羊)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黄码:
(1)规模场连续30日存栏、出栏、死亡等生产、防疫信息未上报的。
(2)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羊)等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于70%的。
(3)畜产品中检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使用应当许可但未获得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
(4)省外调入活牛羊的,未按规定开展布鲁氏菌病等监测的。
(5)具有其他中等风险情形的。
8.1.3 对被赋“红码”“黄码”以外的养牛(羊)场赋绿码。
8.2 转码。
(1)针对8.1.1(1)(2)(6)(8)、8.1.2(5)疫情风险、重大风险或中等风险消除并恢复生产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2)针对8.1.1(3)(4)(7)、8.1.2(2)(3)(4)采样监测符合规定,由同级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3)针对8.1.2(1)录入信息数据更新后,黄码转为绿码。
(4)针对8.1.1(5)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并整改到位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转绿码。
9.养禽场赋码、转码
9.1 赋码。
9.1.1 养禽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红码:
(1)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疫情或按技术规范判定为疑似疫情的。
(2)屠宰、加工、调运、交易等环节确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监测阳性溯源确认涉及的。
(3)未按规定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强制免疫病种开展免疫,或抽检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的。
(4)禽产品中检测出违禁物质的,或使用违禁物质的。
(5)因污染环境等影响生态安全事件被立案查处的。
(6)具有重大风险的其他情形的。
9.1.2 养禽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黄码:
(1)规模场连续15日未上报存栏、出栏、死亡等生产、防疫信息的。
(2)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于70%的。
(3)禽产品中检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使用应当许可但未获得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
(4)具有其他中等风险情形的。
9.1.3 对被赋“红码”“黄码”以外的养禽场赋绿码。
9.2 转码。
(1)针对9.1.1(1)(2)(6)、9.1.2(4)疫情风险、重大风险或中等风险消除并恢复生产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2)针对9.1.1(3)(4)、9.1.2(2)(3)采样监测符合规定,由同级管理员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3)针对9.1.2(1)录入信息数据更新后,黄码转为绿码。
(4)针对9.1.1(5)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并整改到位后,黄码转绿码。
10.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赋码、转码
10.1 赋码。
10.1.1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红码:
(1)确诊为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的。
(2)因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3)因污染环境等生态安全事件被立案查处的。
(4)产品中检出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等违禁物质的。
(5)连续7日未更新上报屠宰量、“瘦肉精”检测等数据,或连续十四日未按规定更新上报无害化处理等数据被赋黄码持续十四日以上的。
(6)发生猪链球菌2型等人畜共患病疫情的。
(7)具有重大风险的其他情形的。
10.1.2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黄码:
(1)连续7日未更新上报屠宰量、“瘦肉精”检测等数据或连续十四日未按规定更新上报无害化处理等数据的。
(2)屠宰加工场环境样本中检出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阳性的。
(3)生物安全基础水平不合格的。
(4)产品中检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5)具有其他中等风险情形的。
10.1.3 对被赋“红码”“黄码”以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赋绿码。
10.2 转码。
(1)针对10.1.1(1)(6)(7)、10.1.2(5)疫情风险、重大风险或中等风险消除并恢复生产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2)针对10.1.1(2)(3)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并整改到位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转绿码。
(3)针对10.1.1(5)、10.1.2(1)由系统判定,连续录入7日后转为黄码,黄码的连续上报7日后转为绿码。
(4)针对10.1.1(4)、10.1.2(2)(4)再次采样监测符合规定,由同级管理员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5)针对10.1.2(3)整改后合格,由管理员再次录入,黄码转为绿码。
11.牛、羊定点屠宰企业赋码、转码
11.1 赋码。
11.1.1 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红码:
(1)确诊为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或确诊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
(2)因屠宰病死牛羊、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3)因污染环境等生态安全事件被立案查处的。
(4)产品中检出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等违禁药物的。
(5)连续7日未更新上报屠宰量、“瘦肉精”检测(仅指牛)等数据或连续14日未按规定更新上报布鲁氏菌病自检、无害化处理等数据被赋黄码持续14日以上的。
(6)具有重大风险的其他情形的。
11.1.2 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黄码:
(1)连续7日未更新上报屠宰量、“瘦肉精”检测(仅指牛)等数据或连续14日未按规定更新上报布鲁氏菌病自检、无害化处理等数据的。
(2)屠宰加工场所采集的环境样本布鲁氏菌病、口蹄疫检出阳性的。
(3)生物安全基础水平不合格的。
(4)产品中检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5)具有其他中等风险情形的。
11.1.3 对被赋“红码”“黄码”以外的牛、羊定点屠宰企业赋绿码。
11.2 转码。
(1)针对11.1.1(1)(6)、11.1.2(5)疫情风险、重大风险或中等风险消除并恢复生产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2)针对11.1.1(2)(3)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并整改到位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转绿码。
(3)针对11.1.1(5)、11.1.2(1)由系统判定,连续录入7日后转为黄码,黄码的连续上报7日后转为绿码。
(4)针对11.1.1(4)、11.1.2(2)(4)再次采样监测符合规定,由同级管理员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5)针对11.1.2(3)整改后合格,由管理员再次录入,黄码转为绿码。
12.无害化处理厂赋码、转码
12.1 赋码。
12.1.1 无害化处理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红码:
(1)洗消后的专业运输车辆,连续2次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环境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2)整改到期后,仍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未通过环评的。
(3)因无害化处理不到位或影响环境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主流媒体曝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
(4)连续20日未按规定更新养殖场移交的动物无害化处理数量、重量等数据被赋黄码持续14日以上的。
(5)具有重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12.1.2 无害化处理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黄码:
(1)洗消后的专业运输车辆,第1次不符合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环境监测规定的。
(2)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未通过环评。
(3)专业运输车辆未安装或未开启卫星导航定位的。
(4)连续20日未按规定更新养殖场移交的动物无害化处理数量、重量等数据的。
(5)具有其他中等风险情形的。
12.1.3 对被赋“红码”“黄码”以外的无害化处理厂赋绿码。
12.2 转码。
(1)针对12.1.1(1)、12.1.2(1)落实整改后,由同级管理员及时再次录入,监测符合规定的,转为绿码。
(2)针对12.1.1(2)、12.1.2(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通过环评的,由管理员及时再次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3)针对12.1.1(3)已落实整改措施、消除负面影响的,由管理员及时再次录入,红码转为绿码。
(4)针对12.1.1(4)由系统判定,20日内无害化处理头数、公斤数等数据有变化一次,红码转为黄码;数据有变化二次,黄码转为绿码。
(5)针对12.1.2(3)恢复卫星导航定位的,由管理员及时再次录入,黄码转为绿码。
(6)针对12.1.2(4)由系统判定,20日内无害化处理数量、重量等数据有变化,黄码转为绿码。
(7)针对12.1.1(5)、12.1.2(5)经整改,由同级管理员判定风险降为低风险的,转为绿码。
13.兽药生产企业赋码、转码
13.1 赋码。
13.1.1 兽药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红码:
(1)监督抽检兽药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检出非法添加被立案查处的。
(2)日常监管发现无证生产兽药、生产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3)具有其他重大风险情形的。
13.1.2 兽药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黄码:
(1)风险监测兽药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检出非法添加的。
(2)日常监管发现未按规定上传兽药追溯信息、未执行兽药GMP生产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但未被立案查处的。
(3)具有其他中等风险情形的。
13.1.3 对被赋“红码”“黄码”以外的兽药生产企业赋绿码。
13.2 转码。
(1)针对13.1.1(1)落实整改后,再次抽检产品质量合格并由同级管理员录入系统,红码转为绿码。
(2)针对13.1.1(2)落实整改后,符合管理要求并由同级管理员录入系统,红码转为绿码。
(3)针对13.1.1(3)、13.1.2(3)已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风险或中等风险消除,恢复生产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4)针对13.1.2(1)落实整改后,再次抽检产品质量合格并由同级管理员录入系统,黄码转为绿码。
(5)针对13.1.2(2)已落实整改措施,符合管理要求并由同级管理员录入系统,黄码转为绿码。
1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赋码、转码
14.1 赋码。
14.1.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红码:
(1)监督抽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检出非法添加被立案查处的。
(2)日常监管发现无证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3)具有其他重大风险情形的。
14.1.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黄码:
(1)风险监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检出非法添加的。
(2)日常监管发现不符合饲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但未被立案查处的。
(3)具有其他中等风险情形的。
14.1.3 对被赋“红码”“黄码”以外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赋绿码。
14.2 转码。
(1)针对14.1.1(1)落实整改后,再次抽检产品质量合格并由同级管理员录入系统,红码转为绿码。
(2)针对14.1.1(2)落实整改后,符合管理要求并由同级管理员录入系统,红码转为绿码。
(3)针对14.1.1(3)、14.1.2(3)已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风险或中等风险消除,恢复生产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4)针对14.1.2(1)落实整改后,再次抽检产品质量合格并由同级管理员录入系统,黄码转为绿码。
(5)针对14.1.2(2)已落实整改措施,符合管理要求并由同级管理员录入系统,黄码转为绿码。
15.兽药经营主体赋码、转码
15.1 赋码。
15.1.1 兽药经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红码:
(1)监督抽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检出非法添加被立案查处的。
(2)日常监管发现无证经营兽药、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3)连续60日未按规定在省兽药经营追溯系统上传出入库信息。
(4)具有其他重大风险情形的。
15.1.2 兽药经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黄码:
(1)风险监测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检出非法添加的。
(2)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未被立案查处的。
(3)连续30日未在省兽药经营追溯系统上传出入库信息的。
(4)具有其他中等风险情形的。
15.1.3 对被赋“红码”“黄码”以外的兽药经营企业赋绿码。
15.2 转码。
(1)针对15.1.1(1)落实整改后,再次抽检产品质量合格并由同级管理员录入系统,红码转为绿码。
(2)针对15.1.1(2)落实整改后,符合管理要求并并由同级管理员录入系统,红码转为绿码。
(3)针对15.1.1(4)、15.1.2(4)已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风险或中等风险消除,恢复生产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4)针对15.1.1(3)由系统判定,90日内在兽药经营追溯系统有兽药经营出入库记录的,红码转为黄码;之后30日内在兽药经营追溯系统有兽药经营出入库记录的,黄码转为绿码。
(5)针对15.1.2(1)落实整改后,再次抽检产品质量合格并由同级管理员录入系统,红码转为绿码。
(6)针对15.1.2(2)已落实整改措施,符合管理要求并并由同级管理员录入系统,黄码转为绿码。
(7)针对15.1.2(3)由系统判定,30日内在兽药经营追溯系统有兽药经营出入库记录的,黄码转为绿码。
16.调运主体赋码、转码
16.1 赋码。
16.1.1从事省外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调运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红码:
(1)跨省调运的动物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或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阳性溯源涉及的。
(2)跨省调运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出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等违禁药物的。
(3)跨省调运的动物产品因涉及屠宰病死动物、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4)因非法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5)跨省调运的车辆存在未途经启运地等预警异常情形的。
(6)具有其他重大风险情形的。
16.1.2从事省外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调运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黄码:
(1)跨省调运动物和动物产品未备案的。
(2)跨省调运动物和动物产品未通过指定通道报验的。
(3)跨省调运动物未落地报告的。
(4)跨省调运已备案但未实际调入,且近90日内累计5次及以上的。
(5)跨省调运动物,近90日内运输车辆未开启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累计5次及以上的。
(6)跨省调运的车辆存在其他轨迹预警异常情形的。
(7)具有其他中等安全风险情形的。
16.1.3对被赋“红码”“黄码”以外的调运主体赋绿码。
16.2 转码。
(1)针对16.1.1(1)已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风险消除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转为绿码。
(2)针对16.1.1(2)(3)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处置,并达到风险暂停期限或经调出地风险评估合格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转为绿码。
(3)针对16.1.1(4)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并整改到位及达到风险暂停期限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转为绿码。
(4)针对16.1.1(5)、16.1.1(6)、16.1.2(6)、16.1.2(7)已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风险或中等风险消除,恢复生产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4)针对16.1.2(1)(2)(3)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并整改到位后,由管理员再次录入,黄码转为绿码。
(5)针对16.1.2(4)(5)整改到位,由管理员再次录入,黄码转为绿码。
17.布鲁氏菌病区域赋码、转码
17.1 赋码。
17.1.1 县(市、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红码:
(1)区域30日内连续监测发现3个及以上场点家畜布鲁氏菌病阳性的。
(2)区域30日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职业人群感染布鲁氏菌病疫情的。
(3)区域内布鲁氏菌病年度监测任务季度完成进度低于监测计划要求的50%的。
(4)区域30日内,3个及以上养殖场未按规定对省外调入动物开展布鲁氏菌病监测的。
(5)具有其他重大风险情形的。
17.1.2 县(市、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黄码:
(1)区域30日内监测发现1—2个场点布鲁氏菌病阳性场点的。
(2)区域30日内发生1—2起职业人群感染布鲁氏菌病疫情的。
(3)区域内布鲁氏菌病监测任务季度完成进度高于监测计划要求的50%,低于100%的。
(4)省外调运活牛羊,1—2个养殖场30日内未按规定开展布鲁氏菌病监测的。
(5)区域内发现流通环节布鲁氏菌病监测阳性溯源确认的场点的。
(6)发现活牛羊违规调运行为的。
(7)具有其他中等风险情形的。
17.1.3 对被赋“红码”“黄码”以外的县(市、区)赋绿码。
17.2 转码。
(1)针对17.1.1(1)、17.1.2(1)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完成后,再次抽检阴性,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2)针对17.1.1(2)、17.1.2(2)对通报的人布鲁氏菌病病例进行溯源调查,所有病例溯源完成的,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3)针对17.1.1(3)、17.1.2(3)完成监测任务的,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4)针对17.1.1(4)、17.1.2(4)所有养殖场完成布鲁氏菌病监测的,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5)针对17.1.2(6)违法违规调运依法得到处置,由管理员再次录入,黄码转为绿码。
(6)针对17.1.1(5)、17.1.2(7)已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风险或中等风险消除,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18.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域赋码、转码
18.1 赋码。
18.1.1 县(市、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红码:
(1)区域内1个及以上的家禽养殖场点监测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阳性的。
(2)区域发生1起及以上人群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事件的。
(3)具有其他重大风险情形的。
18.1.2 县(市、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赋黄码:
(1)区域内1个及以上屠宰场、活禽交易市场等流通场点、奶牛、野鸟等其他畜禽监测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阳性的。
(2)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抗体群体合格率低于70%的。
(3)具有其他中等风险情形的。
18.1.3 对被赋“红码”“黄码”以外的县(市、区)赋绿码。
18.2 转码。
(1)针对18.1.1(1)、18.1.2(1)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处置完成后,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2)针对18.1.1(2)对通报的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进行溯源调查,病例溯源处置完成的,红码转为绿码。
(3)针对18.1.2(2)对免疫抗体不合格场点补免,群免疫抗体合格率高于70%后,黄码转为绿码。
(5)针对18.1.1(3)、18.1.2(3)已落实整改措施,重大风险消除,由管理员再次录入,红码、黄码转为绿码。
19.服务管理
19.1 差异化管理。
19.1.1 遵循日常管理与风险评估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激励机制,对赋“红码”“黄码”的主体迅速核查风险隐患,并根据风险等级情况,对不同色码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
19.1.2 对红码的实行重点监管。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核实风险预警信息,督促主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整改到位的,及时转码;对无法整改到位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对发生疫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19.1.3 对黄码的实行强化监管。按照风险因素提醒主体自觉整改、补齐短板,督促落实到位,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守法诚信生产经营。
19.1.4 对存在特殊情况,经核查属实的,注明理由可纳入白名单,暂时按绿码管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恢复正常的可提前终止白名单管理。
19.1.5 主体应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危及公共防疫安全、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失信行为的主体,可建议相关部门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涉嫌行政处罚或涉嫌构成犯罪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19.1.6 推进散养(户)赋码,对因监测发现风险隐患的散养场(户)赋码,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除监测外,散养户不因生产、防疫信息录入等原因进行赋码。
19.2 闭环化管理。
19.2.1 围绕“四个安全”“五个环节”推进“浙农码”(畜牧行业)使用全覆盖,建立健全“浙农码”(畜牧行业)规章制度,形成畜禽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19.2.2 省、市、县三级管理部门需明确专人担任“浙农码”(畜牧行业)系统管理员,即时录入核心指标数据,督促引导各类主体落实每日更新上报数据,并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数据比对核实。确认发生疫情时,严格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尽快规范扑灭疫情,妥善做好舆情引导、科普宣传和扑杀补助等工作。
19.2.3 养殖场要每日如实更新上报存栏、出栏、死亡等数据,即时录入样本和抗体自检信息,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官方兽医受理养殖场检疫申报时,要查看“浙农码”(畜牧行业)信息和赋码原因,对涉及不符合产地检疫合格条件的风险情形,应按产地检疫规程相应规定处理,并将风险信息提交给县级管理员和业务部门开展核实。
19.2.4家畜(生猪、牛、羊)定点屠宰企业要及时更新录入屠宰量、“瘦肉精”检测、无害化处理等数据。派驻的官方兽医要即时录入核心指标,督促其开展“瘦肉精”自检等,并及时上报数据。
19.2.5 无害化处理厂要做好病死猪收集处理数据录入、视频接入等技术对接工作。派驻的监管人员要加强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防疫监管和数据审核。
19.2.6 兽药经营主体要及时录入兽药出入库信息。各级管理员要及时录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经营主体的立案查处和重大风险情形信息。
19.2.7 录入数据有误确需修改的,经县(市、区)、设区市管理员逐级审核后,向省级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修改。
19.3 智能化管理。
19.3.1 依托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广泛应用大数据技术,贯通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开放、有效整合、智能分析、摸清底数,实现线上线下智能化全过程管理,提升“码汇大数据、码通大市场、码优大服务”的数字化管理效能,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19.3.2 实时掌握和分析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场、集中无害化处理厂、调运主体、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经营主体的风险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服务生产安全的同时确保数据安全。
19.3.3 赋码转码结果实行风险等级动态管理、产业链同查、跨区域互认、部门间相通、全流程追溯,畅通数据流动,提高数据价值,为行业管理、检疫申报、流通监管等部门提供服务,为项目申报、经费补助、惠农贷款、信用保险、评先选优等政策性扶持提供参考。
19.3.4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赋码转码规则,优化系统,提高“浙农码”(畜牧行业)赋码转码的合理性、精准性和时效性。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培训指导,做好保障服务,引导各主体主动使用、会用“浙农码”(畜牧行业),逐步实现规范操作,实时报送数据,自动采集信息,智能分析指标。
本规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浙农码(畜牧码)赋码规则(S1版)》(2021年8月6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