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3-12 10:09:06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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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各单位: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工作规则》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15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大力弘扬红船精神,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阔步前进,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坚定打造“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升级版、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持续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持续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持续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持续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高水平推进浙江农业农村现代化,为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三条 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紧跟核心,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部的决策部署。

第四条  全面落实政府“两强三提高”建设行动计划,把“强谋划、强执行,提高行政质量、效率和政府公信力”作为农业行政工作的生命线,全面履行部门职能。要坚持廉政为公、勤政为民、善政为要,打造一支政治可靠、本领高强、作风优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干部队伍,加快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务公开、秉公用权,坚持廉洁廉政、风清气正。

第二章 厅领导职责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实行厅党组全面领导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全厅的工作。副厅长、总农艺师、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厅领导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锐意改革,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七条  副厅长、总农艺师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厅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厅领导商量决定。

第八条 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厅长委托,协助副厅长工作或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与专项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条 统筹研究和组织全省实施“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第十一条  统筹推动发展全省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组织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  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国有农场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家乐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指导农产品营销管理工作和农业国际国内展示展销活动。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监督落实双多边渔业条约和协定。负责渔场修复振兴、远洋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农药使用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家乐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配合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第十六条  负责农业资源管理。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第十七条  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农业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兽医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省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监测动植物疫情疫病,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第十九条  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省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有关农业对外援助项目。  

第二十三条  拟订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扶贫开发工作。完成上级扶贫机构交办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衔接重点帮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实行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二十五条 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全省农业农村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改革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需要厅决策的重要事项,一般由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厅各单位提交厅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各单位集体讨论,必要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市、县(市、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集体讨论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厅研究。

第二十八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及相关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厅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维护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厅各项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厅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三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及厅各单位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加快推进法治农业建设。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发展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农业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修订等建议。

第三十二条 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由厅法制机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省政府。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向省政府备案。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相关工作由厅办公室和厅法制机构办理。  

第三十四条 深化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 完善提升政务服务网,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掌上办公”和“掌上办事”,推动农业农村部门工作数字化转型。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加公开实效,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六条 厅常务会议、厅务会议和厅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反映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依法及时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省党代会代表提案、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反馈,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加强农业系统内部监督,强化系统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涉农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百姓合理诉求。厅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三条 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实行厅常务会议、厅务会议、厅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厅常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总农艺师、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厅属单位副厅级领导干部、厅办公室主任、省农办秘书处处长组成,由厅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厅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左右召开一次。厅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讨论决定全省农业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本厅年度预算、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对外交流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等重大事项;

3.部署厅重要工作,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厅内部规章制度;

4.通报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总农艺师、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和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厅长或委托副厅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厅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交流部署月度、季度、年度重点工作;

2.学习传达有关会议和上级文件、决策部署与指示精神;

3.通报涉及全厅性的重要工作和农业系统的重大活动;

4.专题学习政治和农业农村经济、科技、法律、社会管理等知识;

5.研究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厅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加人员。厅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处理属于厅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2.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3.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领导的批示、指示;

4.研究处理厅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提请厅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厅有关单位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提前一周提交厅办公室汇总,请厅长审定。分管厅领导不能参会的,其分管议题一般不得上会。议题应在会前向厅长专题汇报。厅务会议原则上以学习传达、交流部署工作为主,确需在会上研究讨论的事项,由有关单位或厅领导在会前向厅办公室提出,厅办公室负责拟定会议计划并报厅长或受委托副厅长审定同意。厅专题会议议题由相关单位提出,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审定。厅常务会议、厅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厅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视情由厅办公室或厅有关单位负责。

第四十九条 副厅长、总农艺师、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厅属单位副厅级领导干部、厅办公室主任、省农办秘书处处长不能出席厅常务会议、厅务会议的,向厅长请假;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向厅办公室请假并报告厅领导,经同意后指定一名负责人参加。厅各单位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五十条 厅常务会议、厅务会议纪要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厅长签发。厅专题会议纪要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  

第五十一条 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召开,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召开。厅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严格按照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严格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一般不要求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减少开到县以下的视频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二条 厅各单位拟制的厅公文,应符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涉及多个单位职能的,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下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厅审批的公文,由厅办公室按照厅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厅领导转请其他厅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厅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以厅名义发文,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厅分管领导的,经相关分管厅领导审签后,由厅长签发;请示、报告等上行文,涉及人事、机构编制、重大资金安排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行文,经相关分管厅领导审签后由厅长签发。以厅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厅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厅领导签发或报厅长签发。省级部门联合发文的,经相关分管厅领导审签后由厅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字数,完善发文审批制度,没有实质性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能合并的尽量合并下发;能以厅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厅名义发文。属于厅属各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不得要求厅或厅办公室印发或转发。

第十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十六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开支,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出访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数量和规模,简化出访迎送工作。  

第五十八条 厅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九条 厅领导和厅各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条 厅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厅作出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厅领导同意。  

第六十一条 厅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二条 全厅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把深度学习作为终身本领,把团队学习作为看家本领,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三条 厅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问题。注重调研实效,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简化调研接待工作,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搞边界迎送,不组织干部群众迎接,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  

第六十四条 从严安排厅领导活动。除以厅名义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会议活动外,未经批准,厅领导一律不出席各地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参加社会组织、企业举办的各类庆典、大会、论坛、上市仪式等活动;不参加地方举办的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从严控制厅领导担任厅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负责人;从严控制开展节庆论坛展会、考核创建活动。

第六十五条   严格厅领导文稿发表,厅领导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报厅长批准。未经批准,厅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厅领导各类活动新闻报道,严格按照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办法>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厅长、总农艺师、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厅属单位副厅级领导干部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厅长。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离杭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分管厅领导和厅办公室。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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