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工作规则》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

2021-03-12 10:03:52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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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各单位:

《中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党组

2019年11月15日

中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厅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厅党组对全厅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厅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其他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厅党组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阔步前进,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浙江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三条  厅党组开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厅党组在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省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厅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全厅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厅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厅党组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七条  厅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厅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厅党组领导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省委直属机关工委对全厅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省委直属机关工委对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厅党组书记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厅党组加强对厅统战工作和厅工会、厅团委、厅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省委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厅党组书记主持厅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厅党组副书记和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条  厅党组及党组成员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厅党组及党组成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决定,厅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二条  厅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厅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党组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四条  厅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厅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厅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其他党组成员应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厅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厅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以厅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厅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厅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省委、厅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六条  厅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厅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厅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厅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厅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厅党组会议形式。厅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厅党组会议召开前,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厅直属单位应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并经分管的党组成员审核后,提前一周提交厅办公室。分管厅领导不能参会的,其分管议题一般不得上会。上会议题应在会前向厅党组书记专题汇报。厅办公室根据上报的材料确定拟上会议题和会议日期,报厅党组书记同意后实施。由机要秘书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并分发会议材料(涉密事项的材料一般会上分发、会后收回)。

第十九条  厅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厅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厅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厅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厅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厅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厅党组会议的,厅党组书记、副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厅党组会议报告。

厅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扩大进行,由会议召集人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厅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厅党组会议由机要秘书记录。记录人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厅党组会议决定事项一般应编发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厅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厅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厅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厅办公室要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厅党组报告。对某项决策、决定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二条  厅党组书记认真执行述责述廉制度,每年向省委报告履职情况。

厅党组及其成员每年应自觉接受省委组织开展的履职考核,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厅党组及党组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驻厅纪检监察组、厅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厅党组及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厅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厅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厅党组文件按照厅公文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厅办公室商厅人事处、厅直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15日印发的《中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工作规则》(浙农党〔2019〕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

附件

中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

类别

序号

主要内容

决策形式

重大事项决策

1

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方案措施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2

研究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重要政策制度制定、重点工作部署、重大活动组织、重要会议安排和重大改革方案落实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3

需要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4

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5

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6

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7

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8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重大项目安排

9

中央财政农业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安排方案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10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方案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11

省级支农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方案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重要干部任免

12

厅处级干部的提任、交流、挂职、退休等事项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13

干部的录用、考核、奖惩等事项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14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大额资金使用

15

厅年度部门预算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16

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17

单个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

厅党组班子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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