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2021-12-14 14:36:14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为提高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强化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农业农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厅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三农”工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三农”工作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人事任免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厅门户网站(nynct.zj.gov.cn);

(二)厅公共查阅点;

(三)省政府公报、《浙江农业农村》;

(四)农村信息报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浙江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

(六)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形式;

(七)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省农业农村厅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动植物疫情、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实行谁公开、谁审核。对涉密信息,厅各单位不得公开,如不能确定是否属涉密范围的,提交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敏感类信息(指无法确定是否公开或公开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报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省农业农村厅领导批准后确定是否给予公开。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加强依托厅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咨询、下载等功能。

第九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