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信息发布审查制度(试行)

2021-12-14 14:30:59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确保信息安全、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农业农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厅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多个单位的,须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本处室(厅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进行保密审核,根据信息内容由厅政策法规处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拟公开信息进行法律审核;

(四)厅分管领导审核,其中,重要内容由厅主要领导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处室在印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签。

第八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上述第(二)项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报请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也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商业、侵犯个人隐私、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