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2017-06-06 11:11:43

信息来源: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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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现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读范围

我厅牵头起草且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由我厅进行政策解读;不进行解读的,由文件起草单位提出理由,经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以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进行政策解读;不进行解读的,由文件起草单位提出意见理由,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同意。

二、解读内容与形式

(一)主要内容。

1.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等;

2.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标准、期限及文件中的术语释义等应注意的问题;

3.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4.解读机关(浙江省农业厅)、解读人(由文件起草单位指定)及其联系方式。

(二)解读形式。一般将解读内容发布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江农业信息网,也可以采用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等形式进行解读。政策解读可以按解读内容要求逐条列明,也可以采用“一问一答”式或通过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

三、程序要求

(一)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程序。

1.撰写初稿。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起草单位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同步起草解读文本初稿,待厅审核同意后一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2.修改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文件起草单位应同步完成解读文本修改工作,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公开发布。

3.公开发布。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专栏”进行公开发布。

(二)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程序。起草单位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同步撰写解读文本初稿,一并报厅审签;文件经厅领导签发后,文件起草处室应同步完成解读文本修改工作,经厅办公室审核后发布在浙江农业信息网。

(三)其他事项。2015年5月1日后已印发的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省农业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起草单位应于7月底前完成解读文本撰写,按流程分别报省政府办公厅、厅办公室审核后公开发布。

厅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明确内部职责、落实专门人员,认真做好政策解读方案与文本撰写、报送等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落到实处。厅政法处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业务指导。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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